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932號
TYDV,113,司執,18932,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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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3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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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學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威井製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威井製罐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強制執行 ,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所記載之附表(記載利息、違約金) ,並更正本次請求之金額(債權人未扣除前案已受償金額, 並詳列抵償執行費、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命 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113年2月23日 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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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井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