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79號
債 權 人 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天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航慧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件,並繳納執行費,如未補正者,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6 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等規定
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2
,000元暨利息等,其聲請本金部分未繳納執行費,而利息請
求之部分未提出執行名義,此經本院函命限期補繳執行費,
並就利息請求提出執行名義,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
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