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70號
TYDV,113,司司,7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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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曾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報春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春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春誌公司 )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327號函准予備查 在案,茲已於112年9月2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 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清算人於113年1月9日刊登公告催告春誌公司債權人 ,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 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 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清算完結日期為112年9月25日之相 關表冊送股東承認,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 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清算人應待上開公 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 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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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