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2126號
TYDV,113,促,2126,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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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26號
債 權 人 莊綺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弘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弘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或其他足資認定之書面證明文件等)【註
: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
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
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
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
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
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
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
,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
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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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