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62號
TYDV,112,重訴,562,2024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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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抗 告 人 陳怡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命陳怡安為被告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拋棄繼承,為此提起抗告,求 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訴訟,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仙儷通 運有限公司、陳玉梅、陳美純及陳能獅連帶清償借款,因 陳能獅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 命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陳黃秀美陳南全陳浩全陳秋香、陳怡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陳怡安不服而提 起抗告,其抗告狀當事人欄雖記載抗告人為陳黃秀美、陳 南全、陳浩全陳秋香、陳怡安,然僅有陳怡安作為具狀 人簽名,即應以陳怡安一人為抗告人,合先敘明。(二)承上,抗告人前已拋棄對陳能獅之繼承權乙節,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2月21日北院英元113年度司繼字第401號 公告存卷可證,堪認其未繼承陳能獅之債務,本院命其承 受訴訟即有未洽,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此部分之原 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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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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