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81號
TYDV,112,重訴,28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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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兆慶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黃金連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6,4
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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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慶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