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劉德財
劉廷清
劉文聖
曾淑芳
劉秀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高惠茹(高國昇之繼承人)
高興全(高國昇之繼承人)
高興台(高國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附表「繼承人」欄所示之人為該附表編號「被告」欄所示之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 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 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 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死亡,該附表 編號「繼承人」欄所示之人為其之繼承人,有如附表「卷頁 出處」欄所示卷證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該等繼承人為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報到單編號 被告 死亡時間 (民國) 繼承人 繼承人編號 卷頁出處 1 57 高國昇 113年2月4日 高惠茹 147 本院卷二第311至319、339、343至347頁 高興全 148 高興台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