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52號
TYDV,112,訴,952,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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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鳳嬌(即王開仙之承受訴訟人)


王宏哲(即王開仙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紫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38,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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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