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8號
TYDV,112,補,1438,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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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29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具不定期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其訴
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惟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約定租金,且系爭土
地目前並無作為出租使用,又原告係以開發整地及公共設施費用
抵充租金,而無須支付租金予被告等語,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
實及所提證據資料,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暫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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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