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27號
TYDV,112,補,142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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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李培根
法定代理人 李衍
原 告 鄒惠桂
李衍熠
李衍
李衍
李豐榮
李紹興
彭詩伊
彭倩
彭黎明
彭黎珠
彭成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衍淞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25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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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