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123號
TYDV,112,監宣,1123,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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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呂麗華

相 對 人 張長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長青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長青(男,民國00年0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 已於113年3月5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個人除戶謄 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 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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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