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香語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二、請說明陳文輝是否無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或前順位扶養義務 人無法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三、提出受扶養人劉美齡、陳文輝之110至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 合所得資料,並陳報劉美齡、陳文輝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 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美齡、陳文輝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 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五、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劉美齡、陳文輝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 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