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50號
相 對 人 林利華
債 務 人 林沐樺
上列相對人林利華、債務人林沐樺與聲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相對人林利華、債務人林沐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法辦理,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審判決書或法院
准許停止執行之裁定,逾期即依法辦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