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621號
TYDV,112,家親聲,621,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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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莊琦雯

相 對 人 莊梓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3款、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上開部分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然未繳納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及1 8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狀上記載之住所及居所地轄 區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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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