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莊興妹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謝筱琪
謝欣宜
謝祥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