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12年度,4號
TYDV,112,家婚聲,4,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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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5日結婚,並育有 未成年子女藍弘博、藍淯渟(下合稱未成年子女,分別則各 以姓名代之)。詎料,自110年2月19日起,相對人未與聲請 人討論即不再返家,甚至不接聲請人電話,對聲請人之訊息 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且不告知行蹤為何,聲請人迄今仍不 知相對人行蹤,亦不知相對人現住居所為何。爰依民法第10 01條規定,請求命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等語。二、相對人則以:兩造婚後原同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下稱大溪區住處),惟藍弘博出生後,因聲請人任 教之補習班位在平鎮區,故兩造經商討後,平日聲請人及未 成年子女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之聲請人娘家,週末時聲請人 及未成年子女則返還大溪區住處與相對人同住,故兩造並無 約定共同住居所。又聲請人多次在相對人上班時間致電相對 人,但未考量相對人無法及時接起或回應聲請人電話,竟要 求相對人於上班時間立即回電,若相對人未立即回應,聲請 人便會以不雅字眼辱罵相對人,對相對人施以言語暴力。又 聲請人經常性地情緒失控,且屢次向相對人提出離婚要求, 令相對人承受莫大之精神壓力。而相對人已於111年8月8日 聲請離婚調解,爰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置辯。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又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 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 之基本要件(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決意旨可 參)。而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 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



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 當旅行、服役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意旨 、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同居義 務雖屬夫妻間因共同生活本質所應盡之義務,然夫妻之任何 一方均需善盡此項義務,如夫妻一方之行為使他方心生畏懼 致不願同居者,或一方之未能履行同居義務係因不堪他方慣 性之言語侮辱,在居住之生活環境及一造之性情能改善前, 應認其不履行同居義務有正當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04年12月5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藍弘 博、藍淯渟,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 應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10年2月19日起即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為相對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兩造對 話紀錄以觀,聲請人屢向相對人傳送:「沒水準 就算工作 接一分鐘電話沒有差 重點你不是24小時在工作 超沒水準… 」、「…靠 又轉語音 你真的很78…」、「…靠 去高雄也沒說 幹嘛 然後不接 操 很不爽 Fuck…」、「…靠 你真的很賤 賤 男人 你連跟你老婆說話的時間都沒有 跟你小孩也是 你還 好意思說什麼 Fuck What a fuck 連這種話都敢說 操…」、 「儘快 賤人 回答這個很快 說愛我 到現在不說 你真是他 媽的 淦 無回應 你還沒有告訴我 你什麼時候有空 我跟你 說話 還有預約 安排 淦 這個是什麼跟什麼 你他媽的 你爸 的 在搞什麼…」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1、19、28、37、38頁 ),聲請人亦不否認其會經常情緒失控,且會罵「幹」、「 機掰」等語,雖聲請人以其係因相對人不接電話,讓聲請人 找不到人,事後也不回電話等語置辯,然縱使相對人未即時 接聽聲請人之電話,聲請人亦可請相對人於工作外之閒暇時 致電聲請人,而非以上開言論辱罵相對人。依上開言論之次 數及內容,堪認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對其施以言語暴力一節, 尚非無據。
 ㈢參以聲請人所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雖然傷害是我造成 的,我很抱歉…,我很抱歉這次真的傷你很重(但我也是) 」,相對人:「以現況來說永久主因為不想讓小孩再看到你 我的爭吵,小孩以妳給我的訊息是你要監護權,另個主因這 個的分開,離婚的提出對我已經傷害造成,我並沒有打 開 始就想,而是在你對我說以後我想了很久…」,聲請人:對 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真的是一個不及格的老婆(孩子的媽 )求你給我一次機會做更好,…你常說我講話不好聽, 對不



起…」、「…我做錯什麼(愛亂哭、愛亂甩脾氣、打破砂鍋問 到底…),你就是因為怕再受到傷害,所以把我推開,就是 因為怕孩子看的到,所以你要離得我遠遠…」、「因為我劈 哩啪啦的亂罵,然後週日在孩子面前失控亂哭,還有一次亂 打藍弘博這樣嗎?還有嗎?....」、「…但去年暑假之後, 有三大次這樣,我失控,我爆炸(以為最後一次是金門,但 上週228我又這樣)…」、「從2/11我說了那兩個字(離婚二 字),2/13回你家我在車上崩潰哭給孩子看到,2/16早上電 話說要跟我分開,2/17我退你家群組並跟你媽說,後來你打 疫苗,不舒服搬出去…。」(見本院卷第45至46、51至53、5 5至57、84頁),核與聲請人自陳:原則上伊不是會隨便發 脾氣,但對造從去年就開始對伊有冷暴力等狀況,伊於111 年過年前才爆發出來,在LINE上寫出相對人為何沒有回應伊 電話、習性都不一樣、對小孩都不聞不問、出去玩也不下車 ,伊打疫苗非常不舒服,但相對人也不聞不問,都找不到人 。伊確實有講不雅文字,但是因為相對人都讓伊找不到人, 讓伊一個人承受獨自照顧小孩的壓力等語,可知聲請人情感 豐富,卻無法調適情緒,致經常情緒失控,甚至情緒勒索, 是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所為,已構成極大精神壓力,尚非無據 。
 ㈣本院審酌夫妻負有同居義務,應協力謀求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及幸福,且應彼此尊重,不得擅憑己意任意恣意辱罵他方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施以上開精神暴力之行為,實已致相 對人受有人格主體性與尊嚴之傷害,參照上開說明,已難認 其具有與聲請人繼續同居以經營婚姻圓滿共同生活之可能。 則相對人既證明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在居住之生活環境 及一造之性情改善前,應認其不履行同居義務有正當理由。 本院審酌兩造為夫妻,聲請人宜先透過諮商或其他抒壓或宣 洩之管道調整與相對人應對之姿態,避免情緒勒索,恢復兩 造間理性溝通,始能達夫妻圓滿生活之目的。從而,聲請人 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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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