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89號
TYDV,112,司執消債清,8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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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新澐陳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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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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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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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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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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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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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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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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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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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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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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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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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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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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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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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對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說明之方式 進行。
附表附表四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



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 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 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 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 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 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新澐陳新永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 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 清算財團財產,財產狀況如附表一、二、三、四所載,考量 程序成本、財產性質,並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 特性,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90722 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為管理人,並將附表一、二、三之清算財團財產,依說明所 示之處分方式進行變價。另附表四執行案款部分,則依附表 四處分方式欄之方式進行。又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2 1107.49 360分之4 1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0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3 12892.63 360分之4 1,0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9地號

附表二: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16 2003.22 90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415地號
附表三: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66 1740.56 360分之4 2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28地號




附表四:
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331號案件執行案款 新臺幣901,346元 執行股已將案款交予本股,附表一、二、三財產變價程序完成後併同分配。
說明:
不動產 變賣方法 就上述附表一、二、三不動產分標變價拍賣 1.變賣底價(新台幣)  參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4860號強制執行案件委託鑑定價格並酌予提高,以上揭附表中各標的所載之價格作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2.拍賣公告應註明拍賣標的物之稅款除土地增值稅外由買受人負擔等條件。 3、行三次拍賣程序,每次減價1成拍賣,如有不足清償費用及優先債權無拍賣實益情況,則不予進行拍賣程序。 4、郵務費及管理人報酬由債務人負擔,三拍未拍出視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執行有結果,管理人應就拍賣所得價金及附表四案款進行分配,即使未拍出,亦應就附表四案款進行分配。 5、注意事項:  (1)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標的使用情形,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應令債務人陳報,並參酌執行前案,拍賣公告敘明以實際現況為準及相關事項。  (3)請併依有關優先承買權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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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