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00元(1,500元×1/3=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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