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869號
原 告 僑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高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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