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黃三億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林郭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兩造合 意停止訴訟,現因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聲請續行訴訟云云 。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 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 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前段、第190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於 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 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 3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於112年10月20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本院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152頁),則本件合意停止訴訟之期 間4個月迄113年2月20日業已屆滿,本件訴訟繫屬已消滅。 本件原告遲至113年2月23日始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有該書狀 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