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號
TYDV,111,家繼訴,6,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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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吉娜吉瓦思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邱德賢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巴耶斯吉娃

周霖杰
周珮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周琦琦
謝安
謝敏男
謝球玲
謝球珍
邱明雄
邱亞伯
邱亞蘭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本院前於111年8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 定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1年度士簡 字第604號返還所有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 揭返還所有物事件,而後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事件判決確定,有該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判決 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爰依被告邱德賢之聲請將本院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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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