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號
TYDV,106,訴,31,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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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泳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黃馨儀
鍾楊素珠(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焜(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棠(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銘(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確認使用權存 在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案件業已調解成立,已據原告陳明在卷。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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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