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60號
TYDM,113,聲,76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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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智源




選任辯護人 江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60695號),現在法院審理中(113年度訴字第124號
),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並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無從藉由逃亡來避免犯罪遭發覺,無逃亡之虞;又共 犯古芮榕已到案,相關證據則經扣案,無串證、滅證之虞; 又被告係偶然起意,經查獲已知警惕,無再犯之虞,現以現 金具保已足以保全被告,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 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 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 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 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 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承 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5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院認其有 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羈押3 月等情,有本院相關卷證可佐。
四、查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審酌聲請人本案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是聲請人可能面臨之刑責相當重,又聲請人於犯後逃離現場 ,經警查獲後始到案,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 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基



於比例原則,審酌聲請人本案涉嫌之犯罪情節、可負擔之具 保金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狀 ,認為如不羈押聲請人,無法防止聲請人逃亡,仍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 消滅。此外,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 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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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