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54號
TYDM,113,聲,35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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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劉彥君律師
謝旻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5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凱本案犯行業經法院判決,且被告 於本案中均已自白,並無串證之虞,被告需照顧家中經濟及 年邁而生活無法自理之祖母,請求可以交保等語。二、查被告張智凱所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 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判決在案,並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經被 告及辯護人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而於113年2月26日繫屬於 臺灣高等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查。是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被告已非本院羈 押之人犯,關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權審究 。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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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