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7號
TYDM,113,簡,3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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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暐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1049號、第44387、55514號、第50
7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56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1
2年度易字第128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癸○○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金融帳戶及開通其網路銀行帳號均 係憑密碼驗證,此外別無確認使用者身分方式,是如將金融 帳戶或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交付不認識之人,等同容任取 得該金融帳戶或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人任意使用該金融 帳戶作為金錢流通之工具,又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 其社會生活經驗,當可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或其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 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 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 基於縱詐騙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許 ,在臺北市萬華區某旅店內,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 滿18歲之人或成員有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癸○○知悉該詐 騙集團以網際網路散布訊息對公眾詐欺)使用。嗣該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轉帳提領及跨 行轉帳方式轉匯提領殆盡,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坦承不諱(偵20762卷第194至 196頁、本院易卷第69頁),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 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詳如附表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並有 被告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 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偵31662卷第65至7 0頁、偵32639卷第115至122頁、偵42256卷第55頁),並有 附表「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是被告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 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按:本次修正新增同法第15條 之1、第15條之2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 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因此 ,於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情形,若詐欺罪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尚未被提領、轉匯,因金流仍屬透明易查 ,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並未造成金流斷點;然若 將款項提領並交付予身分不詳之人,或將之轉匯至其他人頭 帳戶,此時金流之去向或所在已不易追查,而產生掩飾、隱 匿之結果,此等行為即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 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列幫 助洗錢罪而有未洽,惟該罪與公訴意旨主張之幫助詐欺罪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



準備程序告知被告可能涉犯幫助洗錢罪之罪名(本院易卷第 68頁),已足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 併此敘明。
 ㈣被告以1個同時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之幫助 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上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對於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時 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 重本刑之刑;又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 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之幫助洗錢罪,不生 處斷刑之實質影響,爰作為量刑從輕審酌之因子。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提供本案中國信託 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可能被他人作為詐欺、洗錢工具之風險 ,造成被害人財產受損,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 所為非是,參以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標的金額逾500萬 元等情節,又考量被告參與程度顯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念 及被告坦承犯行,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獲取利益,且合於 刑法幫助犯詐欺取財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目 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本院易卷第70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 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至宣告罰金部分,本院考 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而本院所宣 告之罰金額度不高,是本院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認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報酬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 應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盈俊、郝中興、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詐騙集團接收款項之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備註 1 寅○○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寅○○佯稱使用「全億」交易股票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2分許 1萬9,162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寅○○之證述(偵31662卷第29至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偵31662卷第107至111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31662卷第105頁) ①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②午○112年度偵字第50722號 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1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 2 辰○○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HOPFIST郭經理」、「立展首席特助蘇加進」、「芝華」,向辰○○佯稱加入LINE群組「Q3私募運作實戰803組」,並使用「Metaltrader5」APP投資黃金、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曾姮桂、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111年5月5日中午12時51分許 32萬元 第一層帳戶:曾姮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於111年5月5日中午12時55分許,轉帳42萬元至第二層帳戶) ①告訴人辰○○之證述(偵32639卷第23至29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32639卷第45頁) ③曾姮桂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2639卷第109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第二層帳戶:被告本案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3 己○○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陳小倩」、「林儷惠」、「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己○○佯稱加入LINE群組「陳小倩股海淘金群」,並使用「全億投資公司」APP(網址:https://www.vfjkasjfbfm.com)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2日中午12時42分許 2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己○○之證述(偵34733卷第39至43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偵34733卷第66至67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34733卷第67頁) ①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②午○112年度偵字第50722號 4 楊榮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使用LINE暱稱「陳清怡」、「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楊榮文佯稱使用「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app.denbfanwnmeqm.com)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榮文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中午12時55分許 11萬6,903元 0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楊榮文之證述(偵34733卷第73至80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34733卷第113至12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34733卷第125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5 甲○○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張雅晴」、「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夢幻泡影」,向甲○○佯稱使用「全億投資」(網址:https://app.rnfenqwndms.com)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6日上午10時48分許 53萬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甲○○之證述(偵36495卷第9至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36495第61至6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36495卷第49至51頁) ①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②午○112年度偵字第50722號 112年1月9日中午12時41分許 37萬元 000-000000000000 6 巳○○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李思佳」,向巳○○佯稱加入LINE群組「李思佳股市交流群%%」,並使用「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上午11時21分許 1萬7,294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巳○○之證述(偵36568卷第19至22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36568卷第23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7 丁○○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前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欣欣」、「全億股份有限公司」,向丁○○佯稱使用「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上午10時0分許 10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丁○○之證述(偵36839卷第19至21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36839卷第47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8 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某時許,先使用Telegram群組「跟著燕俐一起超錢部署」,再使用LINE暱稱「王莉蓁」,向乙○○佯稱使用「全億」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6日上午10時52分許 14萬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乙○○之證述(偵20762卷第19至22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20762卷第至61至73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20762卷第57至59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許 10萬元 9 丑○○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某日,使用LINE暱稱「陳清怡」、「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丑○○佯稱使用「全億」(網址:https://app.rnfenqwndams.com)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丑○○之證述(偵20762卷第23至25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20762卷第至75至122頁) ①午○112年度偵字第20762、31662、32639、34733、36495、36568、36839號 ②午○112年度偵字第50722號 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31分許 5萬元 10 子○○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陳芯裴」、「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子○○佯稱使用「全億」(網址: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2)網站及手機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上午11時9分許 79萬3,821元 0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子○○之證述(偵41049卷第129至1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1049卷第149至157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1049卷第147頁) ①午○112年度偵字第41049號 ②午○112年度偵字第50722號 11 壬○○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亞馨」、「全億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向壬○○佯稱使用「全億」(網址:https://app.rnfenqwndams.com/)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45萬1,485元 0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壬○○之證述(偵41049卷第169至17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1049卷第195至23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1049卷第239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41049號 12 庚○○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為「天然小舖」員工,因商品要退貨,需庚○○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庚○○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晚間7時35分許 2萬8,985元 000-00000000000 ①被害人庚○○之證述(偵42256卷第79至82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42256卷第91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42256號 112年1月11日晚間7時58分許 3萬元 13 卯○○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1日晚間7時許,先使用旋轉拍賣(帳號:emtraiutnh40304)之訊息向卯○○佯稱因旋轉拍賣帳戶個資未填寫完整致其戶頭遭凍結,並傳送LINE連結予卯○○,再使用LINE暱稱「旋轉拍賣客服」,向卯○○佯稱因旋轉拍賣系統更新升級,需自行認證,後即撥打電話予卯○○,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專員,因卯○○之帳號異常,需卯○○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卯○○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1日晚間7時14分許 2萬9,015元 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卯○○之證述(偵42256卷第101至102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2256卷第115至11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2256卷第115、119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42256號 112年1月11日晚間7時22分許 1萬1,050元 14 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陳美芸」、「李文琦」、「全億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向戊○○佯稱使用「全億」(網址:https://www.gjrhuhqiashf.com)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45萬元 000-000000000000 ①告訴人戊○○之證述(偵44387卷第7至8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4387卷第9至11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4387卷第13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44387、55514號 15 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某時許,先使用LINE暱稱「陳寶怡」、「Cindy」、「江柏青」、「李俊傑」、「王經理」、「BARRY林鈞義」,向丙○○佯稱參加大十投顧公司之LINE群組,並下載「MetaTrader5」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漢章、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111年6月16日上午11時52分許 50萬元 第一層帳戶:陳漢章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於111年6月16日中午12時37分許,轉帳259元至第二層帳戶) ①被害人丙○○之證述(見偵55514卷第9至10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55514卷第69至81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55514卷第61、67頁) 午○112年度偵字第44387、55514號 第二層帳戶:被告本案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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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