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彬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彬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悠遊卡壹張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 占之財物價值;兼衡本案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悠遊卡1張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國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86號
被 告 張逸彬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逸彬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朝陽公園,拾獲魏永信遺失於該處之悠遊卡1張,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他人遺失物之犯意,未送 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並於附表時間、地點持上開悠遊卡消費 ,以此方式逕自侵占入己。嗣經魏永信報警調閱監視器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魏永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彬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並與告訴人魏永信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監 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影像光碟、悠遊卡刷卡明細等在卷可佐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持上開悠遊卡消費,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然查,因悠遊卡主要在事前儲值以 便日後刷卡使用,且讀取悠遊卡機器亦不在乎使用者為何人 ,拾獲他人悠遊卡後加以使用,猶如拾獲他人現金並持之購 物情形相同,並未造成告訴人或其他人額外損失即另種法益 遭受侵害之結果,既未再度侵犯或擴大該悠遊卡原所有人財 產法益之損害,自應包括在侵占遺失物行為之內,為侵占行 為之當然結果,屬不罰後行為,是被告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 要件不符,惟此部分涉若成罪,應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均為112年)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新臺幣) 一 9月13日22時39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檜進門市) 148元 二 9月14日03時19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東埔店) 300元 三 9月14日03時20分 全家超商東埔店 300元 四 9月14日04時06分 統一超商檜進門市 65元 總計 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