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493號
TYDM,113,桃簡,493,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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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住○○市○○區○○街00巷00○0號00樓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 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 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 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 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核被告陳冠宇所為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後段之圖 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以牟利,其行為未曾間斷,可認均屬接續犯實質一罪。被告 出於同一賭博犯罪決意,而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 賭博犯行,屬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 杜宸𨧡及賭博網站「卡利系統」、「泰8」、「博金」、「 博金88」、「贏玖九」、「冠天下」、「sport體育」等賭 博網站之經營者,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財物,有害社 會風氣,行為顯屬可議,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發 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被告自陳之職業、家 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見偵卷第35頁),兼衡其犯罪動 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iPhone 13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係供本案犯罪之用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五、按2人以上屬於共同正犯關係,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 ;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 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 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 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 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 ,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查,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因本 案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是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予 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70號
  被   告 陳冠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000號1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宇與杜宸𨧡(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003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卡利系統」(ams.cali838.net/#/ login)、「泰8」(xgl.tg888.ws/app/)、「博金」(xgl .bkd9999.net/app/)、「博金88」(xgl.bkd888.net/app/ )、「贏玖九」(xgl.kwin98.com/app/)、「冠天下」、 「sport體育」等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 至112年8月28日止,透過上游不詳組頭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代 理權限帳號、密碼,並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等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並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會員簽賭,其賭博方 式係提供各場球類運動賽事所開出的賠率由賭客自由選擇下 注簽賭,並依網頁所顯示之比賽場次及勝負比率,選取比賽 球隊下注,若賭客簽中,陳冠宇依網站顯示之賠率支付賭金 與賭客;若賭客未簽中,賭客則需支付下注賭資與陳冠宇。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冠宇之供述。
(二)另案被告杜宸𨧡警詢之供述。
(三)另案被告杜宸𨧡賭博網站帳本
(四)被告陳冠宇手機資料截圖。
(五)112年度偵字第580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二、核被告陳冠宇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杜宸� �、賭博網站經營者就所犯賭博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兩罪,係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 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被告於本案獲取之犯 罪所得,請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正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芝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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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