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藏股
被 告 林依潔
王志宇
蔡佩真
劉明江
龔惠鈴
陳玉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有(包含所引用之附件)記載被告姓名「龔
惠玲」均應更正為「龔惠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