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144號
TYDM,113,桃簡,144,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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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藏股
被 告 林依潔


王志宇



蔡佩真


劉明江



龔惠鈴


陳玉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有(包含所引用之附件)記載被告姓名「龔
惠玲」均應更正為「龔惠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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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