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3年度,9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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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圭璋
林婷莉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凰玎律師
被 告 張憲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488號),經原
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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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