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博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66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
簡字第2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何博郁於民國112年7月16 日上午7時30分許,行經告訴人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管領 之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公司宿舍,竟基於侵入住宅 之犯意,攀爬翻越該處之鐵門,無故侵入桃園市○○區○○路00 00巷0○0號公司宿舍內,而經員工SUYANTO當場發現制止,何 博郁則趁機逃離。嗣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 涉犯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何博郁被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書 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嫌,而該罪依同法 第308條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 解,而於113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 委任狀、民事委任狀、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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