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威宏
被 告 莊永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0
70號、第17071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289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九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永東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前某時,經由李家祥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介紹,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天財虎」、「哈特利」等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莊永東擔任取款車手,取款後層轉「哈
特利」,藉此獲取報酬。嗣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後
,莊永東即持前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交付「
哈特利」層轉本案詐欺集團,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
去向,並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永東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登琦、林燕慧、梁峻豪、孫雅琪、林家米、林仁豪
、吳政緯、被害人張克和、林淑雯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領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陳于如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曾子涵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江嘉原申設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㈡被告與「天財虎」、「哈特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
表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見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決要旨)。查附表編號1至6、8所示被害人因受
騙而數次匯款,及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8所示數次提款之
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9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與另案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110年3
月31日因徒刑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11年3月26日保
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刑之刑,以已執行論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為被告不爭執,
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固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
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
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
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
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其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
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但本院將於
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㈦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289號移送併
辦部分,其中如附表編號6、8部分與本案分別屬同一被害人
之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本院應併予審究
,然被告於111年12月9日23時53分許,自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提領1萬4,000元部分,尚與本案被害人無關,應另由檢察官
依法偵辦。
㈧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就洗錢犯行自白而已符合上揭
修正前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惟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
損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年
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 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因被告尚涉犯相關詐欺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加 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尚在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 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四、沒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一張卡給我500塊。」等語 ,本案被告共使用如附表所示6個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且 本院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僅認被告因本 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為3,000元,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吳登琦 111年12月9日17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登琦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自111年12月9日18時6分至42分許止 陳于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自111年12月9日18時40至46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郵局 6萬元 4萬9,988元 5萬元 1萬138元 4萬元 3萬9,985元 2 林燕慧 111年12月9日17時2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燕慧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自111年12月9日18時39至42分許 曾子涵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於111年12月9日19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郵局 6萬元 1萬7,987元 3 梁峻豪 111年12月9日18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梁峻豪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19時14分許 曾子涵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3萬8,000元 於111年12月9日18時4分許、6分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曾子涵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4萬9,987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自111年12月9日18時12至24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於111年12月9日20時16分許 1萬5,985元 於111年12月9日20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 2萬1,000元 4 張克和 (未提告) 111年12月9日18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克和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19時30分許 曾子涵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15元 於111年12月9日19時22分許 曾子涵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6,123元 於111年12月9日19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郵局 3萬6,000元 5 孫雅琪 111年12月9日20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孫雅琪佯稱旋轉拍賣網站帳號遭停權,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21時53分許起至同日22時21分許止 江嘉原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 自111年12月9日22時1至33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萬9,989元 2萬元 2萬元 9,999元 1萬元 9,999元 1萬元 9,999元 1萬元 1萬9,985元 1萬9,000元 6 林家米 111年12月9日18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家米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21時24分許 江嘉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12元 於111年12月9日21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郵局 6萬元 (移送併辦部分) 於111年12月9日23時38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9,956元 111年12月9日23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3萬元 (移送併辦部分) 於111年12月9日23時42分許 同上 6,789 111年12月9日23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3萬元 7 林仁豪 111年12月9日19時43分許,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仁豪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21時32分許 江嘉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於111年12月9日21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元 8 林淑雯 (未提告) 111年12月9日20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淑雯佯以網路設定錯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於111年12月9日21時57分許 江嘉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於111年12月9日22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郵局 4萬8,000元 (移送併辦部分) 於111年12月9日23時41分許、111年12月10日0時13分許(併辦部分漏載,應予補充)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9,985 、2萬9,985(併辦部分漏載,應予補充) 111年12月9日23時50分許、111年12月10日2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2萬6,000元、3萬元 9 吳政緯 111年12月9日13時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政緯佯以升級蝦皮帳號須匯款云云。 111年12月9日22時42分許 江嘉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7,066元 於111年12月9日22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