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學昇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49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學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吳學昇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thylmethcathine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經 許可不得持有,於民國112年9月20日23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以新臺幣(下同)60,00 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虎」之成年男子 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包裝袋包裝), 自此時起至同年10月3日21時35分許止非法持有上述毒品。 嗣於112年10月3日21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備 註 1 被告於警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2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3 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見偵卷第41頁 4 卷附現場照片 見偵卷第47頁至第55頁 5 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見偵卷第81頁至第83頁 6 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 見偵卷第9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 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 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愷 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 第三級毒品,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合併計算後已達5公克以上。被告的行為,是構成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
(二)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因屬侵害社會法益, 僅單純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 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故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一所示3 種第三級毒品,僅單純論以一罪。
(三)檢察官雖僅就被告非法持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提 起公訴,但被告非法持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四)量刑審酌:
量刑因子 本件情形 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 被告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而持有逾法定數量之扣案第三級毒品 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斟酌上表所載各項情形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第三級毒品而為違禁物, 應捐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甘佳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成分 備註 1 新興毒品果汁包37包(白/黑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108.35公克,取0.59公克鑑定用罄,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A1至A37。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2 新興毒品果汁包4包(白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27.73公克,取0.80公克鑑定用罄,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9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B1至B4。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3 新興毒品果汁包10包(黑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27.34公克,取0.71公克鑑定用罄,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2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C1至C10。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4 新興毒品果汁包13包(銀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32.82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4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D1至D13。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5 新興毒品果汁包14包(藍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34.78公克,取0.76公克鑑定用罄,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9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E1至E14。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6 新興毒品果汁包1包(白色包裝) 驗前淨重3.05公克,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2.2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F。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7 新興毒品果汁包1包(彩色包裝) 驗前淨重5.38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4.4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檢體編號G。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8 白色晶體21包 淨重:37.4814公克,取樣量:0.1265公克,驗餘量:37.3576公克,純質淨重:29.3501公克 檢出愷他命成分 1.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9 白色晶體1包 淨重:0.8149公克,取樣量:0.0511公克,驗餘量:0.7638公克,純質淨重:0.5721公克 檢出愷他命成分 1.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須再宣告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包裝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102個 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