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按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 之案件,得獨任審判,此觀諸同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規定 可明。被告陳鍹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易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