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02號
原 告 洪麗玉
被 告 林敬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林敬凱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1472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洪麗玉據以訴請被告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幫助洗錢犯嫌部分,諭知無罪在 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