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誌宏
華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8
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誌宏、華志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