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偉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被 告 黃羽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
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傳偉、黃羽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判決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