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87號
TYDM,112,金簡上,8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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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6日所為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8210號、第38458號、第39101號、
111年度偵字第2551號、第8334號、第10609號、第20054號、第2
1837號、第22205號、第239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第1
330號、第1331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2001號、第2
7508號、第36760號、第39968號、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
155號、第48028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移
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781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素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楊素蘭依其智識及生活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如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作為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並可預見以高價收購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可能係詐騙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法,避免詐欺集團成員身分曝光,並掩飾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藉以規避檢警查緝。詎楊素蘭因需錢孔亟,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MY」(下簡稱「MY」)之人約定,以1個帳戶1天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對價(然後未能取得所約定之報酬),出租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與上開兆豐帳戶合稱本案帳戶)。楊素蘭遂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蘆洲區之某汽車旅館前,將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MY」及由「MY」所屬詐欺集團內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各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轉匯時間,分別轉匯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另行轉匯而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未到庭陳述意見,於上訴狀中亦未 爭執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7號卷二【下稱本院卷㈡】第120至151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所引用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該等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楊素蘭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 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210號卷【下稱偵字第3821 0號卷】第219至220頁、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81 7號卷【下稱偵字第27817號卷】第173至175頁、本院111年 度審金訴字第765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59頁),核與告訴 人陳慧君(起訴書誤載為「陳惠君」,逕更正之)、告訴人 黃婧翎、楊晋武、黃品鈞王仁宏、廖宥泇(原名:廖子源) 、李俊人、陳梓瑄蕭丽虹田珮伶(起訴書誤載為「田佩 伶」,逕更正之)、黃柔瑄翁筱姍、黃筑萱(起訴書誤載 為「黃筑宣」,逕更正之)、陳品霏陳駿騰、余瑞芹、胡



映煥、黃竫縈、侯佳利、柯學泓、陳昱豪蔡侑橙劉瑞亨王怡雅楊環祐陳盈如林德慧黃怡郡之指訴情節相 符,並分別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業經修正,並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等規定,上述規 定均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 茲就與本案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⒈關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須「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相較於修正前係規定「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⒉關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觀諸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至第4項規定,並參酌該條 文立法說明二所載「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 ,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 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 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 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 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 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 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知立法者乃係因幫助其他犯 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方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 ,而就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予以截堵,亦即新 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文應係屬另一犯罪形態,並 無將原即合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等犯行之犯罪,改以 先行政後刑罰之方式予以處理之意;且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2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構成要 件均不相同,考諸幫助詐欺取財罪所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 益,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所欲保護法益亦有不同,



此部分應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 ,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㈡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得以前開帳戶作為犯罪工 具,於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後,經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轉帳 至其他所控制之帳戶後,因而產生金流斷點,偵查機關無從 進一步追索查緝,可知被告所為僅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提供助力,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構成要件行為, 復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之 意思,或與他人具有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兆豐帳戶、中信帳戶,幫 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告訴人等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 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原審準 備程序時均自白本件幫助洗錢犯行(見偵字第38210號卷第2 19至220頁、偵字第27817號卷第173至175頁、原審卷第159 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即112年度偵字 第27817號)與本件經起訴事實間(即110年度偵字第38210 號、第38458號、第39101號、111年度偵字第2551號、第833 4號、第10609號、第20054號、第21837號、第22205號、第2 39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第1330號、第1331號) 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之事項:
 ㈠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8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所載告訴人黃怡郡遭詐騙而匯款至兆豐帳戶部分,與起訴事 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 併為審判,原審未及審究前開上訴書所載事實,容有未恰。 檢察官以原審未就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一併審判為 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此可議之處,自屬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量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蠅利,任意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助其所屬詐騙集團向附表所示28名 被害人,同時幫助洗錢,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 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又 考量被告於偵審均坦承所犯,與告訴人黃品鈞、廖宥泇(原 名:廖子源)、田珮伶黃筑萱胡映煥、劉瑞亨楊環祐 、被害人陳慧君等8人並達成調解,惟嗣後均未依約履行等 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證,犯後態度難稱良好及被 告本案提供2個帳戶容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罪情節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見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87號卷一第31至53頁)、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原審卷第1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未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有明定。經查,被告雖將 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然依卷內事 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使用而獲有 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另被告並非提領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等贓款未具有所 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 此部分諭知沒收。至於未扣案之兆豐帳戶、中信帳戶提款卡 雖為被告用以幫助洗錢之物,但被告是兆豐帳戶、中信帳戶 之申設人,縱將提款卡沒收,被告仍可隨時補辦,故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審酌後,認該提款卡屬不具刑法上重要 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及追徵。
參、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之上訴者,得準用上 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及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於前揭送 達、開庭時均無在監或在押,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簡表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東祐、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被告帳戶 證據 1 陳慧君 (起訴書誤載為「陳惠君」,逕更正,被害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INAH」向陳慧君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富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慧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48分許 2萬423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慧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8210號卷【下稱偵38210卷】第7-17頁) ⒉被害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8210卷第21頁、第31-71頁、第73頁、第7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210卷第85-95頁) 2 黃婧翎 (告訴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w-QS派遣天眼通」、「李鴻智-兼職老闆」向黃婧翎傳送訊息,佯稱透過「ELpari Market」網站操作外匯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婧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許 3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婧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8458號卷【下稱偵38458卷】第21-2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8458卷第23-4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458卷第43-59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51分許」,應予更正) 4萬7,000元 3 楊晋武 (告訴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永興派遣股份有限公司」、「鴻智」、「Ricky Lee」向楊晋武傳送訊息,佯稱透過「Financial IGM」網站操作外幣可獲利云云,致楊晋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 4萬2,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晋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101號卷【下稱偵39101卷】第7-1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9101卷第15-3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9101卷第33-49頁) 4 黃品鈞 (告訴人) 111年5月1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穎」傳送訊息予黃品鈞,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加密貨幣平台以獲利云云,致黃品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上6時44分許 1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品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551號卷【下稱偵2551卷】第17-1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551卷第21頁、第25頁、第37-4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551卷第27-30頁) 5 王仁宏 (告訴人) 110年5月15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唯凌」、「Rueide」傳送訊息予王仁宏,向其稱:註冊投資平台「MET」成為會員並參加活動贏得彩金以獲利云云,至王仁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王仁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8334號卷【下稱偵8334卷】第25-2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臺幣存款交際憑證、對話紀錄(見偵8334卷第39頁、第41頁第45頁、第53-74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334卷第77-116頁) 6 廖宥泇(原名:廖子源) (告訴人)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子源佯稱投資需要傭金,致廖子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9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5月26日」,應予更正) 3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廖子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下稱偵10609卷】第9-11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609卷第13頁、第37頁、第4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0609卷第17-34頁) 7 李俊人(告訴人) 110年4月2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俊人佯稱:透過線上博奕下注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李俊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7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李俊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054號卷【下稱偵20054卷】第7-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匯款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054卷第9頁、第13頁、第15-3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054卷第37-41頁) 8 陳梓瑄(告訴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T同學會」、「李晨」、「Adam」傳送訊息予陳梓瑄,向其稱:操作外匯交易以獲利云云,致陳梓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上10時22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梓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字第21837號卷【下稱偵21837卷】第61-6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837卷第69-71頁、第97-140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837卷第23-51頁) 9 蕭丽虹(告訴人) 110年5月13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w-QS派遣天眼通」、「詩穎」、「Echo」傳送訊息予蕭丽虹,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蕭丽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5,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蕭丽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1837卷第119-12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837卷第123-140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837卷第23-51頁) 10 田珮伶(告訴人)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恩碩」、「郭東銘」、「沈宏瑞」向田珮伶傳送訊息,向其佯稱儲值線上平台以獲利云云,致田珮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田佩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205卷【下稱偵22205卷】第61-64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第73頁、第81-83頁、第87-16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11 黃柔瑄(告訴人) 110年5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宏瑞」傳送訊息予黃柔瑄,向其稱投資「富拓(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黃柔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柔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205卷第177-18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2205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1頁、第193-207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54分許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 2萬元 12 翁筱姍(告訴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群立」、「葉」傳送訊息予翁筱姍,向其稱投資「富拓」網站以獲利云云,致翁筱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 1,072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翁筱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205卷第頁213-21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第227-230頁、第235-304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 5萬元 13 黃筑萱(告訴人) 110年5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T同學會」、「WeiAn維安」、「John廖 財務」傳送訊息予黃筑萱,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網站以獲利云云,致黃筑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10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筑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955號卷【下稱偵23955卷】第11-14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955卷第16-17頁、第27頁、第33頁、第53頁、第85-12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3955卷19-26頁) 14 陳品霏(告訴人) 110年2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蔡景豪」、「HH」傳送訊息予陳品霏,佯稱可透過「DT789」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品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3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品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246號卷【下稱偵42246卷】第51-6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246卷第81頁、第97頁、第149頁、第15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246卷25-43頁) 15 陳駿騰(告訴人) 110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新世界New Vision」、「林國昌」向陳駿騰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NSX Agent Query」平台進行高額獲利投資操作,並藉此獲利云云,致陳駿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3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陳駿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722號卷【下稱偵42722卷】第11-1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722卷第37頁、第45-46頁、第53-56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722卷第29-35頁) 16 余瑞芹(告訴人) 110年4月6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琪」、「Rueide」、「GWS客服」向余瑞芹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參與投注遊戲藉此獲利云云,致余瑞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5分許」,應予更正) 20萬3,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余瑞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42722卷第15-2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722卷第57頁、第68頁、第77頁、第97頁、第111-116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722卷第29-35頁) 17 胡映煥(告訴人) 110年5月12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森富」傳送訊息予胡映煥,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外匯操作平台以獲利云云,致胡映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2萬1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胡映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7920號卷【下稱偵7920卷】第75-7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7920卷第81頁、第99-101頁、第111-12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920卷第185-199頁) 110年5月26日晚上7時1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6日晚上8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上8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18 黃竫縈(告訴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鴻智」、「Ricky Lee」傳送訊息予黃竫縈,向其佯稱擔任虛擬貨幣操盤手之正職,代操虛擬貨幣獲益後可收取五成傭金云云,致黃竫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 3萬6,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竫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7920卷第137-14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920卷第143頁、第145-160頁、第169-17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920卷第185-199頁) 19 侯佳利(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第22001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3日中午12時44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_LIN」向侯佳利傳送訊息,稱可透過線上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侯佳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0年5月26日13時7分許 10萬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侯佳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下稱偵27508卷】第51-5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508卷第65頁、第79頁、第89-13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7508卷第153-171頁) 110年5月26日13時8分許 5萬 20 柯學泓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第22001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曉惠」傳送訊息予柯學泓,佯稱可透過「PhillipCapital U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柯學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0年5月25日21時4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柯學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001號卷【下稱偵22001卷】卷一第3-5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001卷卷一第9-21頁、第27頁、第3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001卷卷二第105-114頁) 21 陳昱豪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36760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2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iPi」向陳昱豪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寰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 1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昱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6760號卷【下稱偵36760卷】第71-8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查詢畫面截圖(見偵36760卷第91-11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件偵36760卷第31-59頁) 22 蔡侑橙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3996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31日晚間9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想」向蔡侑橙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phillipcapitalu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侑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晚間10時15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蔡侑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968號卷【下稱偵39968卷】地101-10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偵39968卷第153-166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9968卷第57頁) 23 劉瑞亨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d」、「Adam」、「李晨」向劉瑞亨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投資操盤貨幣藉此獲利云云,致劉瑞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1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瑞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4168卷【下稱偵44168卷】第73-7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偵44168卷第79-81頁、第85頁、第93-10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4168卷第35-61頁) 24 王怡雅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mo」向王怡雅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網站「錢力遊戲」進行投資交易藉此獲利云云,致王怡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2時40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王怡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528號卷【下稱偵45528卷】地87-8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見偵45528卷第91頁、第99-11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5528卷第39-41頁) 25 楊環祐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chenxiaomin560」向楊環祐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金匯通」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楊環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環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5528卷第127-12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存摺影本(見偵45528卷第129頁、第133頁、第136-137頁、第141頁、第157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5528卷第53-65頁) 26 陳盈如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盈如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陳盈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盈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55號卷【下稱偵46155卷】第85-8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6155卷第89-93頁、第129頁、第145-159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155卷第49-6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 2萬元 27 林德慧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802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4月2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 向黃怡郡傳送訊息,佯稱透過儲值並參與線上博奕遊戲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林德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林德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028號卷【下稱偵48028卷】第65-7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48028卷第75-79頁、第11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028卷第45-55頁) 28 黃怡郡(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27817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9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LIN」向黃怡郡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投資外幣漲幅方式獲利云云,致黃怡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9分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怡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27817號卷【下稱偵27817卷】第55-6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27817卷第53、第61、第64-66、第67-69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7817卷第19-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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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