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劉奕豪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336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兼具保人劉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而釋放等情,有 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行審理程序, 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 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2年12月13日蘆警分刑字 第1120042491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