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520號
TYDM,112,訴,1520,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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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W KOK KEONG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3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EW KOK KEONG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CHEW KOK KEONG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逃亡之虞)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羈押3月在案 。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訊問被 告,並審諸被告歷次供述及卷內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 大,且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 品罪,為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有相當理由足認 其恐有為規避刑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參以被告為外國人, 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及親友,且其既屬外籍人士,自亦具有 逃亡海外之能力,若保釋在外,確有逃亡之可能,仍有上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所 為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敗壞社會治安、侵害之法益不容小覷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與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具保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替代,而認有羈押之 必要。準上各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 羈押原因(逃亡之虞)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 113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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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