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18號
TYDM,112,訴,1418,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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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信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具 保 人 林忠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林義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忠村繳納同額現金後, 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 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 羈押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 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 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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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