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語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525號),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88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簡語蓁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7月5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2 樓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14分許,經警方持搜索票至其與其男友王郁霖位於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6租屋處執行搜索,並經簡語蓁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等語。
二、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確有於前述聲請意旨所指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認不諱, 而前經其同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9分許所採集之尿液檢 體(檢體編號:D-0000000),經送驗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 及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本院111聲搜字第713號搜索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暨毒品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UL/2022/0000 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等件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四、又被告前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令 入勒戒、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考量被告另 因涉犯加重詐欺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112年度金訴字第1 283號),觀其所犯案件罪責刑度,以及該罪非屬告訴乃論 之罪,從事戒癮治療期間可能隨時入監服刑,惟因戒癮治療 程序無法在監所內為之,而認被告難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 ,屬其合法適當之裁量。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