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
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並未記載因解除契約,需賠償所有未
到期之服務費,何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服務費$12600元,請
釋明之?
㈡建置費$23454元,請提出項目之明細及其計算式?及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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