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48號
TCDV,106,司促,23148,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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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
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並未記載因解除契約,需賠償所有未
   到期之服務費,何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服務費$12600元,請
   釋明之?
  ㈡建置費$23454元,請提出項目之明細及其計算式?及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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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