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973號
TYDM,112,審附民,197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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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73號
原 告 蔡宇修
被 告 黃宏鈞(原名黃永呈

李姍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按被告李姍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惟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規定,認被告李姍芸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與被告
黃宏鈞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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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