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
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懲罰性違約金服務費為新臺幣36,855元是否有誤?(
應為2835*12=34,020元)。
㈡陳報賠償建置費用新臺幣52,097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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