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77號
TYDM,112,壢交簡附民,17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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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林后辰
被 告 吳伯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17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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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