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70號
TYDM,112,單聲沒,17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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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869號)
,經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印尼毛茄(淨重3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植物檢疫防疫法之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318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 扣案之印尼毛茄(淨重3公斤)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 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檢疫防疫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 度偵字第31869為緩起訴處分,而於112年9月4日緩起訴處分 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印尼毛茄(淨重3公斤), 依植物檢疫防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授權之中華民國輸入職 務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為中央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防檢局新 竹分局111年4月14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6615號函暨檢附之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575號卷第7至29頁) 。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於 偵訊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6頁),核屬被告所有且為供其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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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