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2198號
),經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人工鑑別編 號:000000000號),因查無真正犯罪嫌疑之人身分而予以 簽結,然上開毒品經鑑定均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 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為屬違禁物無訛。再經 本院核對卷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 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及 檢察官簽呈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是本件 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 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煙草狀檢品13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含袋毛重69,502.44公克,淨重59,842.6公克,因鑑驗取用34.8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59,807.7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820號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見112他2198號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