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300號
TYDM,112,單禁沒,130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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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文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7
、738、739、740、74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737、738、739、740、74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其中於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9號案件中所查扣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經鑑驗 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737、738、739、740、74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 ,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 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16公克,淨重0.81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81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見111毒偵1076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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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