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8號
附民原告 張瑜恩
附民被告 林瑋婕
吳陳奕勲
吳志彰
劉冠麟
林嘉玲
洪鋌晳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
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張瑜恩於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林瑋婕等人 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