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上字,112年度,11號
TYDM,112,原金簡上,11,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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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尹芳(原名陳尹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4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壢原簡字第8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
字第1872、1944、194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9640、42093號、第50252號、112年度偵字第943
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提起上訴
,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緝字第1746、1747號、112年度偵字第21472、24200、44
985號、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5號),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鍾尹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鍾尹芳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
欺取財之用,且可預見利用轉帳或以存摺、提款卡提領方式,
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形成金流斷點,而隱匿詐
欺等財產性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
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
國110年11月前,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
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暱
稱「豆花」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豆花」所屬詐欺集團遂
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鍾尹芳交付
之上開中信銀行及台企銀帳戶資訊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及台企銀帳戶內,旋遭轉匯至
其他金融帳戶,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
去向。
二、案經謝雅玟黃怡婷王采庭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官雅惠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林明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張其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王羽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呂依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鄭中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謝易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陳俊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黃百道訴由彰化縣政府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鍾尹
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於本案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有證據能力。非供
述證據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且與待證事實間
皆具相當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鍾尹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
認不諱(見本院原金簡上卷第100、144、275頁),且有如
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75年度台上字第
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
件被告提供本案中信銀帳戶、本案台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予暱稱「豆花」之詐欺集團成員,使該詐欺犯罪
得以持之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
款至前開帳戶內,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以
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核係對他人之前開犯罪行為資
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本案犯罪,參諸前揭說明,應論以
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定
有明文。被告所為,係提供本案中信帳戶、台企銀帳戶之一
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
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又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
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
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
業已自白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㈤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39640、42093號、第50252號、112年度偵字第9435、21
472、24200、449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746、1747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835號),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
院判處有罪之犯行部分(111年度偵緝字第1872、1944、194
5號),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之審酌:
 ㈠本件原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原審判決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緝字第1746、1747號、112年度偵字第21472、24200
、4498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
835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8部分),與業
經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容有未洽,檢察官雖僅以
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然本院就上開犯罪事實部分併
予審理後,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是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
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
手法層出不窮,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
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
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
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被告
提供之金融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之金額,侵
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
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本案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
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
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附此敘明。 
五、退併辦部分: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
送本案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本案已於113年2月1
日上午9時50分許言詞辯論終結,而檢察官係於同日上午10
時至11時間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此有桃園地檢署113年1月
31日桃檢秀令112偵22664字第1139014320號函及其上所蓋本
院收文戳章可資為憑(見本院原金簡上字卷第281頁),是
前述併辦部分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家豪、黃怡華、許振榕、葉益發、李允煉、林裕斌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附表:
編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告訴人 謝雅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9月8日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Ancheng」向告訴人謝雅玟佯稱:參與「Bik」投資平台可獲利,致謝雅玟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匯款2萬8,080元。 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7分許,匯款1萬9,963元。 ⒈謝雅玟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2號卷第7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2號卷第37至38頁) ⒊謝雅玟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2號卷第21至23、25至3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22431號函暨被告帳戶相關基本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2號卷第49、55頁) 2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告訴人 官雅惠 不詳詐欺者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n000000」向告訴人官雅惠佯稱:參與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依指示操作,致官雅惠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54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⒈官雅惠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835號卷第35至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835號卷第46、53至55、58至59頁) ⒊官雅惠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835號卷第41至4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1244號函暨被告帳戶相關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835號卷第19頁) 3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害人 周秀盆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14日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欣」向被害人周秀盆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周秀盆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台企銀帳戶。 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12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3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0萬元。 ⒈周秀盆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37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41、51、55至69、93至95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5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10年12月24日龍潭字第1108202746號函暨被告帳戶基本相關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261頁) 4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告訴人 黃怡婷 不詳詐欺者於000年0月間某日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向告訴人黃怡婷佯稱:參與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致黃怡婷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8時28分許,匯款2萬8,080元。 ⒈黃怡婷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97至10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07、113至114、147頁) ⒊黃怡婷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15、121至14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4760號函暨被告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237頁) 5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害人 楊修春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9月27日上午9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達投顧助理-陳雅婷」向被害人楊修春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楊修春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台企銀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54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 ⒈楊修春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53至1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61、167至168頁) ⒊楊修春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73至178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11年1月4日龍潭字第1118200027號函暨被告帳戶基本相關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273頁) 6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2、1944、19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告訴人 林明昭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1月24日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潔兒」向告訴人林明昭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林明昭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1月25日上午11時54分許,匯款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⒈林明昭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91至19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197、201至203、225至227頁) ⒊林明昭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209、211至22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4760號函暨被告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4號卷第235頁) 7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640、420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張其純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1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湘雅」向告訴人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張其純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110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匯款50萬元。 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匯款30萬元。 ⒈張其純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48至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50、54至59、64頁) ⒊張其純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66至12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4839003391號函暨被告相關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17、23頁) 8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640、420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姚滌非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中旬之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向被害人姚滌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姚滌非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110年11月26日晚間10時5分許,匯款3萬元。 ⒉於110年11月29日晚間6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⒈姚滌非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126至1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129、135、143、161至162頁) ⒊姚滌非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164至165、167至16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4839003391號函暨被告相關資料(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0號卷第39、43頁) 9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640、420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楊竣宇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瑜」,向告訴人楊竣宇佯稱:投資需貨幣可獲利,致楊竣宇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110年11月27日晚間10時51分許,匯款3萬元。 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5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萬元。 ⒈楊竣宇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93號卷第25至28、29至31、33至3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93號卷第41至44、53至55頁) ⒊楊竣宇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93號卷第57至72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6757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93號卷第106、109頁) 10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2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陳日榮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1月12日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妙妙」,向被害人陳日榮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依指示操作,致陳日榮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台企銀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38分,應予更正),匯款100萬元。 ⒈告訴代理人陳希文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252卷第19至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252卷第49至51、53至57、65頁) ⒊被害人陳日榮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252卷第59至63、69至11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7月11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59311號函(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252卷第124頁) 11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4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張君明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21日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rry」,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張君明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1月25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40萬元。 ⒈張君明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35號卷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保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35號卷第61、73至79頁) ⒊張君明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35號卷第13至43頁) ⒋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35號卷第52頁) 1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王羽竹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1月13日,向告訴人王羽竹佯稱:至投資APP「Bik」投資可獲利,致王羽竹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14萬250元(起訴書誤載為14,250元,應予更正)。 ⒉於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萬6,8300元。 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匯款6萬8,459元。 ⒈王羽竹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卷第41至4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卷第95至96頁) ⒊王羽竹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卷第87至9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9665號函暨被告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卷第60、71頁) 13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472;242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呂依純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15日中午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依指示操作,致呂依純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匯款4萬7,736元。 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匯款5,620元。 ⒈呂依純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01號卷第35至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01號卷第45至47頁) ⒊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01號卷第15、25頁) 14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746、1747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鄭中成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底某日不詳時間,分別以通訊軟體FB、LINE暱稱「楊雯雯」、「Even」,向告訴人鄭中成佯稱:使用「WFDCOIN」投資可獲利,需依指示操作,致鄭中成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1月26晚間8時18分許,匯款2萬元。 ⒈鄭中成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9至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39至43、53至58頁) ⒊鄭中成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51、59至8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6176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484號卷第132頁) 15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746、1747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謝易積 不詳詐欺者於000年0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富列車」、「Hong 鴻哥」,向告訴人謝易積佯稱:至投資APP「Bik」投資可獲利,需依指示操作可獲利,致謝易積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110年10月27日晚間9時17分許,匯款13萬440元。 ⒈謝易積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51號卷第3至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51號卷第21至24頁) ⒊謝易積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51號卷第17至1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3509號函暨被告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51號卷第11頁) 16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472、242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王采庭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15日,以不詳方式向告訴人王采庭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王采庭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2分時間,匯款58萬9,680元。 ⒈王采庭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72號卷第17至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72號卷第43、55、65至71、87至89頁) ⒊王采庭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72號卷第95至107頁) ⒋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472號卷第32頁) 17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俊祥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初不詳時間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俊祥佯稱: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陳俊祥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 ⒈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分,匯款3萬元。 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分,匯款3萬元。 ⒈陳俊祥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27至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69至70、85至87、135至137頁) ⒊陳俊祥匯款明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109頁) ⒋被告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46、51頁) 1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5號 告訴人 黃百道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0月5日,以社群軟體FB暱稱「林曉蕾」向告訴人黃百道佯稱:參與投資可穩定獲利,致黃百道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台企銀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8分許,匯款160萬元。 ⒈黃百道於警詢之證述(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8號卷一第23至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裡案件證明單(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8號卷二第70至71、115至116頁) ⒊黃百道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8號卷二第133頁) ⒋黃百道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記錄截圖(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8號卷二第134至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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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